如果大數據是「新石油」,企業是否正在盜用我們的資源?

近兩年來愈來愈多人在談及個人的私隱資料正不斷被大企業無償利用,當中包括你的Google搜尋紀錄、你前往過的地方、你的購買紀錄....種種一切網上行為都毫無遮掩地展露給別人看,從而令企業可以根據你的行為習性來佈置新的營銷策略。

當然總有人會說在任何牽涉個人資料的時候,網站都會彈出「使用條款」讓使用者了解其風險,但又有多少人會認真閱讀那幾千字的說明呢? 更莫論點擊不同意就無法使用其服務,它的存在往往最終成為保障網站的免責頭盔,而現行的個人私隱條例過於落後(訂立於1996年),只著眼於收集的方式是否合法與是否將資料轉移給第三方,無法監管其收集的深入程度和保存時間。

私隱權該如何理解

根據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二條,隱私權的明確定義: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這說明在現時世界中的普遍認知與法律層面上都無法保障人們身處網上的一切行為。 因此歐盟才會提出「被遺忘權」,人們有權利要求移除有關於自己的負面信息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 然而早前的歐盟最高仲裁機構歐洲法院就「被遺忘權」應否擴張至歐洲以外地區作出重大裁決,裁定網絡搜尋巨擘Google只須將歐盟各國違反被遺忘權的搜尋結果連結移除,無義務移除其他地區的相關連結。 這意味著「避得了一時,避不了一世」,一旦將來區塊鏈技術普及之時情況只會更加嚴重。

單論道德良心實在難以規範企業行為,倒不如施行徵收「私隱稅」,讓用戶可以早於企業一步自行販賣「個人資料」才是較可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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