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日益被出賣的個人隱私權

google...amazon...facebook...instagram...netflix...這些耳熟能詳的企業幾乎是每個人日常生活中必然接觸到的東西,但大家在享受這些方便的網上資訊同時又有沒注意到自己資料的洩露呢?


根據國際消費者聯會表示,在2015年全球就有超過5億份私人記錄被竊取,洩漏近4。3億份個人資料。在4月3日時,特朗普簽署否決了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在去年10月所建立的新隱私規定,未來ISP業者要分享客戶的歷史瀏覽紀錄時,將不必事先取得客戶同意。這法案將會推翻奧巴馬時代訂下的網路隱私保護法規。

這項政策獲得大多數共和黨成員的支持,原因是「不公平競爭」。google、facebook兩大龍頭本來就不受限於此項制定當中,即是話現在大家都能公平地任意出賣客戶資料了。google掃瞄客戶資料本來就不是什麼新鮮事,當你去旅行時用到google flight時、使用google map尋找路線等整個行程一切舉動都在他們掌握之內。上個月google才答應停止掃瞄用戶的電郵訊息以消除大家對私隱的憂慮。 BUT他們即將推出的行銷服務將會利用到使用者的刷卡消費購物紀錄,而且更聲稱已經能夠掌握美國境內70%的信用卡與簽帳卡的交易資料。

同樣在上個月,amazon也獲得一項新專利,內容說明將限制顧客在實體店內上網比價。該專利名為「實體店線上購物管控」(Physical Store Online Shopping Control),當顧客進入亞馬遜實體店並連上店內 Wi-Fi 後,亞馬遜可透過系統掌握顧客連線與搜尋行為,一旦偵測出顧客連線至對手網站或查詢商品價格,就會採取多種方式對應,其中包括攔截顧客網路存取內容,限制瀏覽對手網站比較相關商品價格。此舉等同直接干預顧客的選擇權利,不過對當地電商市場已難覓對手的amazon來說根本不怕你不來,因為他們已壟斷市場走勢,顧客對它的依賴亦難入擺脫。

講到尾,究竟我們應該如何衡量這條有關個人隱私權的界線在那呢?

那要先由「隱私」這個概念如何定義開始說起,根據香港法例有關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指出旨在保障個人身份相關的資料(如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確保這些個人資料不會被他人濫用。假若有人想偷取你的個人資料但不成功,那麼沒有任何損失的你算得上沒被侵犯私隱嗎?

若果答案是不,那即是代表只要証明對方有意圖地以不道德方式嘗試侵犯他人私隱時就足以定罪。但在網上又如何界定私人資料與個人資訊的分別?每個人的上網瀏覽紀錄,只不過是個人行為的一些歷史痕跡。正如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會說自己去過那間餐廳,乘搭什麼交通工具是一種隱私行為一樣,這是很平常的事那又怎樣評定是否屬於私隱的一種?

在社交媒體中經常看到不少人因為過去的一些失言被挖出來公審,雖然當事人是自願公開發言,但對於事後所造成的個人困擾則是預料之外,群眾這種對別人評頭品足的行為又是否屬於侵犯個人私隱的領域當中?

對於以上一切疑問我還是只有問號。

留言